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 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承认不等于执行,要执行还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确定有关判决的效力,后果是: (1) 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据。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当事人不愿自动执行时,根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但有关身份及离婚判决,只要承认即可。通常情况下,存在着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内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两种情况。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域内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只限于某类或某些类的案件;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各国规定多少不同,有两三条、六七条的; 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如西方国家有 “执行状程序”和 “登记执行程序”。在中国,立法和参加缔结得国际条约中都有有关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准则、国家和社会利益条件,可承认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