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国企业所得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国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属所得税类。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处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提所得税对收入全额征税,不扣除费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20%。外国企业在依法缴纳所得税的同时,应当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不再征收汇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来源于中国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外国企业所得税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981年12月13日中国公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2年2月21日公布了实施细则。1991年4月9日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6月30日公布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并”。中国此项税收1982年0.03亿元,1983年0.16亿元,1984年0.47亿元,1985年1.26亿元,1986年2.27亿元,1987年2.39亿元,1988年2.76亿元,1989年3.22亿元,1990年3.98亿元,1991年4.10亿元,1992年4.37亿元。 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国从1982年开始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缴纳地方所得税。对没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中国的各种所得,亦应由支付单位按20%的比例税率扣缴所得税。规定有许多减免税措施。 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征收的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外国法的证明 外层空间 ☛ 外国企业所得税指对设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或者同中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对第一类所得,采取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对第二类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征、年终汇算清交、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对象征收的税。根据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2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独立经营或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以及在我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但取得来源我国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税率分为两种,一种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独立经营或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同时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征税方法实行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一种为比例税率,税率为20%,适用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其税额由我国境内的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对从事农林牧等利润率较低行业经营的外国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税,此外还可以在以后十年内继续减征15—30%的所得税。 ☚ 再投资退税 预提所得税 ☛ 外国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concerning foreign enterpri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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