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应农工矿业技师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制定。1945年11月17日公布施行。共九条。规定外国人欲在中国境内执行农工矿业技师业务或受聘担任农工矿业技师职务者,应依本条例考试及格领有及格证书后,向各该主管机关请领执业证书。考试方法分试验、检核两种。应试验资格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之规定,试验科目由考试院定之。外国人有在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具备一定任职经历等三款资格之一者,得应农工矿业技师考试之检核。检核除审查证件外,必要时得面试中国语文及与业务有关之法令规章。参见“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