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塔夫脱—哈特莱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塔夫脱—哈特莱法1947年Tafthartley Act美国调整劳资关系的联邦立法。在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时期,国会曾于1935年通过《劳工关系法》(见〔劳工关系法〕)。为了取代《劳工关系法》,限制工人争得的民主权利,国会于1947年通过了《塔夫脱—哈特莱法》。该法因由参议员塔夫脱和众议员哈特莱提出而得名,又称《劳资关系法》。该法规定:禁止工人举行“支援性的”抵制和“同情罢工”,否则雇主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禁止实行只准雇用某一工会会员的“封锁工厂制”;工会或雇主要求修改或废除集合劳动合同时,应在六十天以前预先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如果发生劳资纠纷,工人不得罢工,雇主不得关厂,而要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调解如果失败,而总统认为正在准备或已经开始的罢工危及“国家的福利和安全”,可以授权司法部长请求法院颁发八十天内禁止罢工的命令。该法还规定工会负责人要呈交非共宣誓。 塔夫脱—哈特莱法又称1947年劳资关系法。它是美国联邦政府调节劳资关系的主要法令。因由参议员塔夫脱和众议员哈特莱提出而得名。根据该项法令,美国政府在劳资争议中的作用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既不袒护劳方也不袒护资方。为此,该法改组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建立了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该法对工会的代表权以及集体谈判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规定法院必须复审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诉讼,对劳工组织提出的诉讼或控告劳工组织的诉讼也作了规定。1959年,劳资管理报告和揭露法(即兰德勒姆—格里芬法)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塔夫脱—哈特菜法反映了现代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需要。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