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
亦称“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简称“新增固定资产”。通过基本建设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它是以价值形态反映基本建设成果的综合性指标。新增固定资产的计算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 (或效益) 的单项工程为对象。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三部分组成: (1) 单项工程自开始建设到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止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 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及房屋、役畜的购置费用; (3) 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基本建设费用。但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及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基本建设费用 (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施工机械迁移费等),尽管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也不应列入新增固定资产。计算新增固定资产应与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同时进行。一次交付生产 (或使用) 的项目,一次计算; 分期分批交付生产 (或使用) 的项目,分期分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