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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国家财政基本建设投资所采取的信贷管理形式,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对财政投资资金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鉴于财政无偿拨款条件下,地方、部门和单位向国家争投资、争项目的状况,1979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建议试行基本建设拨款改由建设银行贷款的办法。同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供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1980年11月国务院做出决定,从1981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制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拨给建设银行作为贷款资金,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贷款条件发放贷款,借款单位定期还本付息。对于因产品价格不合理等原因而造成的还款能力很差,确实无法实行贷款的企业, 由部门和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地方各级安排计划的权限,经建设银行签证,计委、建委审查同意,可继续给予财政拨款。没有特殊正当理由的,一律不得安排拨款。对继续实行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也不能再吃国家的“大锅饭”,实行投资包干制度,建立起经济责任制。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是用经济办法管理投资的客观要求,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经济手段的运用,对于建立经济责任制,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投资效果等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他环节的改革措施不配套,加上长期形成的无偿使用建设资金的观念一时难以完全改变等原因,财政拨款改贷款推进的速度不快。从1979~1984年的6年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的比重,仅占全部国家预算投资的1/10左右。鉴于这一情况,在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的条件下,1984年12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联合下达了《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要求从1985年起,国家预算内投资,不论是生产性投资还是非生产性投资,一律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全部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对于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如机关、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以及还款能力差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在还款方面可以采取豁免政策。当年拨款改贷款推行面达到92%左右。全面推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做法实行一年之后,各地方、各部门都认为没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实行贷款不符合实际,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等部门经过调查后,决定从1986年起,将没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恢复了拨款,使拨款改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正规化。
按照管理规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投资总额和分部门、分地区投资额由国家确定。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提出安排意见,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确定,并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计划;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确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区安排的项目,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与此相适应,银行收回的贷款,属于中央预算安排的,上交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预算安排的,上交地方财政部门。
预算内基本建设贷款,由建设银行负责管理。建设单位一律在建设银行开户,并将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投资包干合同(协议)等提送开户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经过贷前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将副本分别送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总行各一份。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计划及设计概算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工程项目主管机关决定撤销、停建、缓建,以及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致使借贷合同无法履行或国家调整价格、税收等,致使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等情况,允许变更甚至解除合同。
借款单位支用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拨改贷”投资计划,向建设银行总行提出借款计划;在建设银行总行核定的贷款计划范围内,由主管部会同建设银行向建设单位下达贷款指标,建设单位在贷款指标范围内支用贷款。有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由主管部授权其二级机构管理的,可由当地建设银行省分行在总行下达的计划和指标范围内核定借款单位的贷款指标。实行主管部门统借统还的项目,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汇拨资金,在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地方拨款改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由地方自行规定。
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贷款银行按借款单位实际支用的贷款,分年计收利息,并计算复利。贷款利率在1985年前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的。煤炭、建材、邮电行业实行优惠,按年利2.4%计息;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年利3.6%;其他行业年利3%。随着建筑业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利率也相应作了调整。自1985年开始,继续执行差别利率制度,将过去实行的3档利率调为5档。
❶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年利率为2.4%。
❷钢铁、有色金属、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民航项目年利率为3.6%。
❸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年利率为4.2%。
❹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年利率为12%。
❺其他行业的项目年利率为3%。借款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清贷款,逾期部分1985年以前规定加倍计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双倍计息;1985年以后规定逾期贷款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息20%,贷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为了鼓励借款单位提前建成投产和清偿贷款的积极性,项目在合同规定期内提前建成投产,或投产后因提高经济效益以及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本息的,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全部留给借款单位,从还款资金中提出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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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

指国家预算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由过去的无偿拨款改为有偿贷款的资金供应办法。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对象,是有还款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非盈利性企、事业单位,如国防、教育、市政等部门仍实行拨款。申请这些贷款一般应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文件,并纳入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规定应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还应有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借款单位与建设银行要签订合同,建设银行要保证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按照年度基建计划和建设进度的需要供应资金,借款单位要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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