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是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这种劳动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主体是指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劳动者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内容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客体是指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必须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