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属行为税类。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 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2) 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3) 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中国1950年1月设立了地产税,6月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税额标准按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确定。其额度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对机关、团体、军队等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属地方税种。中国对土地课税,早在1927年,首先在广州开征了土地税,国民政府在1930年曾制定土地法,依据该法在部分城市和地区征收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一直延续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征收地产税。同年6月调整税收,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城市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全国范围内施行。1873年简化税制时, 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 从而使该税的征税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涉外企业继续征收。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自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24日,国务院又下发了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等问题,并对减免税作了说明和规定。1989年3月 28日, 甘肃省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 以甘政发 《1989) 46号发布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从而使甘肃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科学的轨道。 ☚ 房产税 屠宰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缴,对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有积极的作用。根据税法, 凡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纳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计税的依据。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即按城市的大小分为四个档次,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分别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用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则可计算出每年应纳税金额。但下列情况可减免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例 (草案)》,1988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规定的极少数纳税人可获得减免税照顾外,一般纳税人均应依法征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和定额税率。其中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 5~10元; 中等城市为0. 4~8元; 小城市为0. 3~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0. 2~4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tax on urban land use以国有土地为征收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1988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条例规定的极少数纳税人可获得减免税照顾外,一般纳税人均应依法征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和定额税率。其中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10元;中等城市为0.4~8元;小城市为0.3~6元;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0.2~4元。 ☚ 耕地占用税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四个档次: (1) 大城市0.5~10元; (2) 中等城市0.4~8元; (3) 小城市0.3~6元; (4)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适用税额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为落后地区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经财政部批准。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 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 管辖范围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免征房产税的房产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前身是《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的地产税。1951年将其与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了工商税,保留的税种仅对外侨和个人征收。1984年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凡在规定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依照规定缴纳城镇上地使用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幅度税额形式。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大城市为0.5—10元; 中等城市为0.4—8元; 小城市为0.3—6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4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幅度税额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易地纳税 筵席税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