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三无”对象中国城镇社会救济对象,指城镇街道居民中的困难户,主要是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据统计,1991年全国城镇困难户约391. 62万户,1641. 29万人。城镇 “三无”对象分定期救济户与临时救济户两种。连续救济时间在半年以上或需要连续救济半年以上的,叫定期救济户; 救济时间在半年以下的称临时救济户。国家对这部分居民实行 “依靠基层、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救济标准应以保证救济户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当地粮、柴(煤)、油、盐、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国家牌价来核定。救济户的水电费、房租,已由群众互助解决的,或已由有关管理部门免去了的,可以不予补助;没有解决的,其必需的水电、住房开支,可以给予补助。救济户的就业收入,在计算救济款时,可以酌情扣除,但是,对于老弱残的少量收入和非经常性收入,可以不扣除。“三无”对象在由街道组织参加谋生之后,其生活仍有困难,所在单位或本人仍解决不了时,就继续在城镇社会救济费中予以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