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金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了便于及时处理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正确计算损益,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率提取的准备金。应收账款,是指银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应向客户收取的欠款,即银行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向债务人收回,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期收回、被债务人无偿占用的本属于银行的款项。凡不属于上述情况,或者与银行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收款项,如职工欠款、银行内部的各项欠款等,则不属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银行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银行应严格控制应收账款的数额和收回时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催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部分,或者债务人逾期三年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应收账款。商业银行发生并经确认的坏账损失,应从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中冲减,如所提的坏账准备金不足以核销坏账损失,可以将差额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成本。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用以增加银行的坏账准备金。增加坏账准备金以后,要按规定比例对坏账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