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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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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授田的土地制度。鉴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民多荫附,赋税征收困难,国家财力不支。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李世安建议,颁布实行均田令。北齐、北周、隋、唐相继沿用,历时300年。均田制是在国家掌握大量荒地的基础上实行的,只分无主荒地,并未触动地主土地。其具体办法各朝有所不同。据《大唐六典·户部尚书》载:“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16岁)、中男(21岁)、以一顷(100亩),老男(60岁)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唐代均田制有别于北魏,将露田、麻田、桑田归为口分田与永业田,规定口分田在收授之限,而永业田可传子孙;无一般妇女、奴婢、耕牛授田条款。此外“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如之”。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各减半授田,“在狭乡者并不给”。唐代职官、官爵、散官、勋官均可授田,五品以上在宽乡授田,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归还的公田为永业田。官吏授田还有职分和官司的公廨田,特别是赐田更是官吏广占土地的重要途径。至唐中叶,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 均田制遂趋衰亡。

均田制system of even allocation oflands

北魏至唐几代政府在不触动原有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的一种土地管理制度。
北魏建国时,北部中国经过长期战乱,大批人民死丧逃亡,大量农田因之荒废,世家豪族又肆意苞荫民户,使政府赋役来源受到严重影响。当北方政局稍微稳定后,南逃民纷纷重返家乡,但他们原有土地往往已被别人耕种或豪强冒认,致使地权紊乱,争讼迁延,很不利于生产。为了与世家豪族争夺户口,使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分艺有准,力业相称”,以恢复生产,增加赋入,北魏政府于太和九年(485)下诏推行均田制。
均田制将耕地分为露田和桑田。不栽树的为露面,需要还授,不得买卖。额定丁男40亩,妇人20亩,奴婢与良人同。有耕作能力的牛受田30亩,限4牛。授田按定额加倍,需休耕两年的田加两倍。人民到征课年龄(男子年15以上)受田,年老或死亡还田。奴婢、牛随有无而还授。受还时间为每年一月。种桑榆枣果的田为桑田,是无须还授的世业田。额定男夫一人20亩。但桑田系以原私有土地为基础,原私有地多的,“无受无还”,不足的,按规定补足(也可以买进不足的部分);超额的可以卖出超额部分。产麻地区,另授男子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需要还受。人多耕地不足的地区,愿意迁移的,允许迁移,但不能避劳就逸;不愿迁移的,以桑田为正田,再不足,则不给倍田和减分。土地分配实行“先贫后富”的原则,对举户老小残疾的有适当照顾。犯罪流放及绝户土地收为公田参加分配,但要首先分配给他们的亲属。此外,各级官吏在所在地区拨给数量不等的“公田”。这些“公田”在官吏更替时要转移交割,不许买卖。北魏政府在颁行均田令的同时,又推行三长制代替宗主督护制,从而健全了地方行政系统,加强了政府对民户的控制。
均田制的推行是以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为前提的。继北魏之后的北齐、北周、隋、唐,在王朝更替之际,均因战乱而出现严重的人亡地荒现象。其他社会经济条件也有相同之处,它们都继续推行均田制。其法与北魏大致相同而有所变化。北齐授田定额为男夫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但同时取消了倍田的规定。受田年龄改定为男子18岁,还田年龄定为66岁。受田时间改在十月。桑田仍为每丁20亩;不宜桑之地,按桑田法分配麻田。奴婢受田亩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 亲王300,嗣王200,第二品、嗣王以下150,正三品以上及王亲100,七品以上80,八品以下至庶人60。北周规定,有妻室者授田140亩,单丁授田100亩。这与北魏和北齐以夫、妇分别授田有别。还田年龄改为64岁。没有明确区分露田与桑田。同时按户内人口多寡授以多少不等的宅地。由于北周解放官奴为百姓,故取消奴婢受田规定。隋代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依北齐制。突出的变化是授以诸王以下至都督大量永业田,多者达100顷,少者40亩。北魏的“公田”,改称“职分田”,按品级高低授与京官和外官,又有为各级官府提供办公费用的公廨田。贵族官僚被授以永业田,标志着均田制原则的破坏。但隋统一全国后,均田制由北方推广到江南,扩大了影响。中唐以前均田制继续实行,但取消了奴婢和妇女授田,同时扩大了各类人的授田。唐制规定,丁男(21岁以上)和中男(18岁以上)每人给田1顷,残疾人给40亩,寡妻妾给30亩;凡作户主的加20亩。在所授田中,都以20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相当于原来的“露田”)。工商在宽乡授以定额的一半,在狭乡则不授。道士女冠僧尼男女给20~30亩各有差。授田时,贫者、有课役者及丁多之户优先。又有对为“王事”阵亡负伤者(及其家属)的优待办法。同时,放松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家贫无以供养的,从事远役外任的,卖充庄宅、碾、邸店的,永业田允许出卖; 自狭乡迁往宽乡的,不但永业田而且口分田也允许出卖。此外授以贵族官僚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的数量也增多了。
均田制是以国家名义“均给天下民田”的,但实际上只有国家所能掌握而直接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土地才是国有土地。均田制并没有取消土地私有制,更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原来的私有土地在“桑田”、“永业田”的名义下保存下来了,它们可以有条件地买卖,政府只稍加限制而已。大地主的土地并没有丧失,他们还可以通过奴婢、耕牛的授田,或官品的授田获取更多的土地。北魏规定奴婢受田同于良人,租调负担都只有良人的1/4;耕牛受田数介于丁男与妇人之间,租调负担却仅及良人的1/10。可见,均田制的实行首先照顾了贵族、官僚、地主的利益。但把部分无主荒地分配给缺地农民及从世家豪族中清理出来的苞荫户,并规定了还授制度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一定程度抑制了世家豪族对劳动人口和官荒地无限度的侵占,有利于小农经济的恢复发展和政府财赋收入的增加,对社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
隋唐以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土地买卖冲破政府的禁令而日益频繁起来。王公百官不但可以从国家那里合法获得大量永业田和赏赐的田土,而且又以借荒、置牧名义侵占国有土地,同时还用私改籍书、诡名典帖等手法掠夺农民口分永业田。由于土地兼并的日益发展,到开元以后,特别是经过了安史之乱,均田制度不可避免地瓦解了。唐以后,虽然也有人主张恢复均田制,但终因历史条件的改变而不能实现。

均田制

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485年,北魏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有:15岁以上男子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70岁以后或身死还官。桑田世袭,不官之处给麻田10亩,妇人5亩。耕牛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官吏按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北魏以后,北周、隋唐均沿用均田制,也有一些变动。唐代均田制逐渐破坏,780年杨炎行两税法,均田制废止。

均田制

018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实行的计丁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中叶,北方经长期战乱,户口流徙,土地荒芜。为了解决劳动力与土地分离的矛盾,保证赋税收入,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建议,颁布均田令,其内容:(1)男子年15岁以上授露田(种植谷物的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授田与普通男女同。丁牛1头授田30亩,限4牛。当时行休耕法,轮休1年者加倍,休2年者加2倍。初授田的男子另授桑田20亩,规定在其上至少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桑田计入倍田,不另加发。在以麻布为“调”的地区,男子另授麻田10亩,女5亩。凡迁地新居者,每3人给宅地1亩,奴婢5口1亩,田给主人。(2)露田与麻田有授有还。年老及身死须还田。奴婢和耕牛随增减而还授。桑田则为世业,可传给子孙。露田、麻田不准买卖。桑田可以买卖,但以按现有丁口计算的授田定额为限,缺者可买进不足,盈者可卖其多余。(3)政府鼓励到宽乡去垦耕荒地,但授足的不准无故迁徙。(4)各级地方官吏按职位授给职分田。农民受田后,须向政府缴纳赋税。太和十年(486)又颁布了向均田民征收租调的法令。规定:一夫一妇缴纳租粟2石,调帛1匹。民年15岁以上未娶4人、奴婢8人、耕牛20头,纳一夫一妇之租调。其后,东魏西魏北齐北周和隋唐均行此制,只具体办法不尽相同。唐中叶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授田严重不足,加之制度本身的弊端,行之300年的均田制逐渐瓦解。

☚ 占田制   屯田制 ☛
均田制

均田制juntianzhi

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分配给直接控制的农民以份地,以及按等级把土地和奴婢分配给皇室、贵族、勋臣、官吏的制度。北魏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推行均田制。均田制的原则是计丁授田,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受田,耕牛每头加给30亩,限4牛。露田于年老身死时交还官府。土地一般不准买卖。另外,男夫加桑田20亩,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不准买卖。地方官按品级授给公田。授田先贫后富,先桑田后麻田,并对老小病残为户者有所照顾。北魏时,均田制在客观上对缓和民族矛盾,加速各少数民族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以及恢复农业生产,都曾起过一定的作用。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这一制度,施行时间长达300多年。历代做法不断变革,到唐中叶以后,均田制衰亡。

☚ 井田制   徭役 ☛
均田制

均田制

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制定的土地分配制度。《魏书·食货志》: “ (太和) 九年 (公元485年) 下诏均给天下民田: (一) 诸男夫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依良。丁牛1头受田30亩,限4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二)、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隨有无以还受。(三)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四) 诸初受田者,男夫1人给田20亩,课莳余,种桑50树,枣5株,榆3根。非桑之土,夫给1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3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五) 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六) 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七) 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10亩,妇人5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八) 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11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70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九) 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十)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十一)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之处,不得无故而移。(十二)诸民有新居者,3口给地1亩,以为居室,奴婢5口给1亩。男女15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十三)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十四)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 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十五)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 均工夫   均税之法 ☛
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迄隋唐的土地制度。北魏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令: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按规定数量加倍或加两倍实授,以备休耕。年满七十岁者露田还官,桑田传之子孙。露田不准买卖,桑田可买不足卖有余。奴婢和壮牛按规定相应受田。受田者承担租调。北齐河清三年(564年)颁布均田令:一丁受露田八十亩,妇受露田四十亩,不准买卖。男丁受永业田,即桑田二十亩,可世袭。奴婢和耕牛按规定受田。隋开皇元年 (581年)颁布均田令,其中农民受田与北齐均田令同。唐武德七年(624年)、开元七年(719年)、二十五年(737年)三次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十八岁至二十岁的中丁、二十一岁至六十岁的成丁受永业田八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六十岁以上老丁及笃疾废疾者受田四十亩,寡居妻妾受田三十亩,其中单独立户的寡居妻妾受田五十亩,皆有永业、口分之别。口分田不许买卖,永业田在一定条件下准卖。各代均田制中均规定官僚贵族的受田标准。唐代还规定男女道士和僧民受田标准。唐中叶推行两税法,标志着均田制的瓦解。

☚ 课田令   受田 ☛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华北及中原地区经长期战乱,土地荒芜,民多荫附,出现30、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将近万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按户征收的赋税收入。太和九年(485年),北魏政府颁布均田令,按农民人数并按官吏等级分配无主荒地。凡男年十五以上受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亦受田。有牛1头受田30亩,以4头为限。授田不准买卖。授田一般都是加倍,轮作土地加两倍。年老身死,须还田给官府。另,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终身不还,可传给子孙。在缴纳麻布为“调”的地方,另给麻田,男10亩,女5亩,奴婢相同,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3口1亩,奴婢5口1亩。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受田后不准迁徙。地方官也按级给公田。均田制下仅分配无主荒地,不触动地主原有土地。北魏所创均田制,嗣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袭,但历代办法略有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为男年十八授田,男80亩,女40亩。隋唐都按官爵授给贵族、勋臣、官僚以永业田。唐代授田名目、数量均有不同:女一般不授田,奴婢、耕牛也不再授田。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闲田日少,不能再按规定授田,均田制遂趋衰亡。

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创立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西魏北周时期曾在关中地区推行过这种土地制度。其内容是:“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九(《通典·田制》作“口七”)以上宅四亩,五口以下宅二亩(《通典·田制》作“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隋书·食货志》)西魏北周的均田制同北魏初创时的均田制相比,大致有以下异同:第一,成丁受田的年龄,北魏规定从十五岁起,北周改为十八岁;第二,北魏有露田加倍授给的规定,北周则不予加倍;第三,北魏对受田奴婢的数量没有限制,北周则予以限制。

☚ 屯田   2.农林 ☛
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至唐所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485年,北魏孝文帝开始推行此制,其主要内容是: 15岁以上的男子授露田40亩,妇女20亩; 男子每人授桑田20亩,产麻之地授麻田10亩,妇女5亩,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其他田年老免役或身殁时要归还朝廷,桑田在特定范围内可以买卖。并规定,奴婢可同平民一样授田,有牛一头可授露田30亩,限4头,狭乡可迁宽乡,但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徙。此制为以后北齐、北周、隋唐所继承,但有所损益,如唐代的均田制便规定: 18岁以上的丁中男授田一顷,其中20亩为永业,80亩为口分,永业田可传之子孙,口分田年老或身殁时还公等。唐代奴婢、妇女和牛不再授田。同时,唐朝对均田制下土地的买卖限制益形松弛,在好几种情况下,口分田都可买卖,这样更助长了豪强富家的兼并。至唐开元、天宝年间,大土地所有制急剧发展,土地兼并更为严重,大量的均田民失去土地,破产逃亡,均田制便成了一纸空文。自北魏到唐天宝年间,均田制前后推行数百年,它对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均田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它并没有触动封建大土地所有制。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它的破坏也便是势所必然。

☚ 科举制度   唐代租庸调制 ☛

均田制

中国北魏至唐代中叶近300年内实行的按在籍人口分配和调整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年,经过长期的战乱,北方地区出现大量无主荒芜土地,严重影响了北魏政府的赋役征收。公元485年,北魏孝文帝(元宏,467—499)在“计口授田”的基础上,采纳当时扬州刺史李安世(443—493)的建议,颁布了均田令,在北魏全境实行均田制。均田制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可以接受政府的耕地40亩,女子20亩。这种土地称为“露田”或“口分田”。由于当时实行轮耕,在地广人稀的地区,可以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均田户。贵族、官僚、地主的奴婢和普通农民一样受田,并且人数不限。每头耕牛可以受田30亩,每户限4头,牛死或出卖后须还田于政府。另外,每个成年的男子可以受桑田20亩,用于种桑养蚕。桑田又称“永业田”。露田定期进行调整和再分配,受田农民年满60岁或死亡时要交还政府土地,用于重新分配和调整。桑田即使在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时也不进行调整,可由其子孙继承,但必须在三年内种植规定的桑、榆和枣树等。不宜种桑的地区则种麻。园宅田,一般农户是三口人给田一亩,奴婢每五人给田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的土地,均归国家所有,用做均田授受之田。为了使均田制顺利推行,公元486年北魏政府实行了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邻长、里长、党长合称“三长”。其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等。均田制实行后,与之相联系的是租庸调制的颁行,即政府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向均田户征收赋税徭役——租庸调。在均田制下,国家将一部分荒芜无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但是荒芜土地数量有限,均田户受田不足的情况自始至终存在,一般均田户达不到应受田额。按规定,口分田要定期调整,但受田农民年老和死亡后很少退田,土地定期调整没有认真实施。另外,均田制规定口分田不允许买卖,但实际中买卖现象比较普遍,土地兼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均田户在受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要按受田足额负担租庸调,逃亡就在所难免。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不久,就已经名存实亡。后来的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实施后也屡遭破坏。唐德宗(李适,742—805)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均田制是授田与限田相结合的一种土地占有制度。它通过国家法令形式保护和培植小农经济,在开垦荒地、解放一部分荫附农民劳动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均田制

均田制

公元5~8世纪中国各封建王朝实行的一种土地占有形式。始于北魏。北魏王朝建立前后,北中国由于长期战乱,人口大量逃亡,土地荒芜,未逃农民因不堪沉重的按户计征的租调徭役负担,多荫附于世家大族,这使赋役来源日益缩小。北魏统一中国后,南逃农民返回家园,但其原有土地多为别人耕种,遂产生地权纠纷,延误农耕。北魏政府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加财政收入,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规定凡男年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也同样授田; 牛每头授30亩,限4牛; 所授之田如需休耕,则加倍授给。所授之田不准买卖,身死或年满60岁须还田。男子另受桑田20亩,可传给子孙。桑田超过或不足20亩的允许买卖达到限额。在宜于种麻的地区,另给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农户受田后,如要迁徙,必经准许。农户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帛,称为租调。此外,还有授予各地方官吏不同数额的公田等规定。到北魏末年,均田制已遭破坏。其后,北齐、北周、隋、唐几个封建王朝又相继实行均田制,具体办法不尽相同。唐朝中叶,均田制最后瓦解。

☚ 占田制   职分田 ☛
均田制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中国封建王朝所推行的一种土地制度。中国北方在十六国长期战乱后,户口流徙,土地荒芜,地籍混乱。为维护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 (485年) 颁布均田令。主要内容是: (1) 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 (种粟谷的田) 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30亩,限四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及身死还田,奴婢与牛则随有无而还授。(2) 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须还给政府,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不足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亩,年老及身死还田。此外,授予各级地方官以不同数额的公田。北魏以后,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为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徙乡及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到唐中叶,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国家无法继续实行均田制,均田制无形取消。

☚ 占田制   屯田 ☛

均田制jun tian zhi

【历史】equalfield system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计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北魏初,北方经长期战乱,土地荒芜,地籍散乱,严重影响赋役征收。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在实行课农基础上,下诏计口分配空芜土地。凡男15以上受露田40亩,女20亩。奴婢同样受田,丁牛1头受田30亩,以4头为限。由于当时施行休耕法,授田一般是2—3倍。所授之田,不准买卖,年老免课,凡身亡,须还田给政府。此外,初受田男子另给桑田20亩,作为世业,身终不还,可传给子孙。超过20亩者可卖其余,不足者可买。在缴纳麻布为“调”之地区,男授麻田10亩,女5亩,奴婢相同,年老身死,还田。新附民户,每3口,加宅田1亩,奴婢5口1亩。桑田及宅地为世业。受田后不准迁徙。地方官按级给公田。均田制仅分配无主荒地,未触及地主原有土地,占有奴婢和耕牛的主人,还可按奴婢和牛数多得土地。与之相适应的田租户调制度规定一夫一妇之户,岁出帛1疋、粟2石,还有力役,而有奴婢8人或耕牛20头,才缴纳同额租调。故均田制虽授给农民一定土地,但获益最多者是鲜卑贵族和中原的世家豪强。嗣后北齐、北周和隋唐皆沿此制,办法略有变更。如北齐为男年18始受田,名目、数量也不同,并对奴婢受田人数进行限制。唐代规定女子一般不受田,男子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不准买卖。但迁徙及身死无力营葬可卖永业田,自狭乡迁宽乡者也可卖口分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田之半,王公以下还有永业田,并按级分授给官吏职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叶,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不复给授,均田制逐渐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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