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本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于1998年12月17日发布施行。本条例共6章24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地震预报包括的类型。第二章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地震预测意见,但不得向社会散布,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第三章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规定了评审的内容,评审结果的报告。第四章地震预报的发布。规定了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对从事地震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规定了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制定,对加强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具有主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