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例 收詞立目 (一)本大典所收均係中國古代名物詞,或見諸文獻記載,或見諸實物傳世,循名責實,依物稽名,於其本稱、别稱、省稱、單稱,務求詳備,代稱、雅稱、謔稱、譯稱、俗稱,旁搜博采。上起史前,下迄清末。 (二)某些流佈於少數民族間的名物詞,因關乎中華民族的完整性,雖闕文獻記載,亦予收列;某些能體現類别特色、不收則影響其系統性的詞目,雖非名物詞,亦以酌收,但於左上角加標※號,以别於一般名物詞。 (三)非實體或純詞藻性語詞,不收;見詞明義或非關考鏡源流者,不收;非嚴格意義之實體詞,如人名、書名、職官典制名等,一般不收;雖爲實體名物,但詞量浩繁,已有專書輯録者,如山水地名等,一般不收;雖屬名物詞,但查無實據者,不收。 (四)多屬性詞目盡量避免重出,偶或於不同類别中出現,必各有側重,互見互補。
編排體例 (一) 以義類聚,據類次列。全書分三級類目,總分天象、地物、人體等三十七大類,每大類中再分若干中類,中類内再含若干小類。類前均標類名。倘小類内再須分類,則不再標類名,僅於類别間空一格,以示暗含層次。 (二)小類中的詞目編排,經以邏輯關係或筆畫多寡爲序列,緯以條目群作單元。條目群由主條、次條、附條組成。主條一般代表實物本體,通常由出現時代最早或行用廣泛之正名充任。次條與附條則爲主條之異名别體。主條以首字筆畫少者在前,多者在後;筆劃相同者則以一(横)、丨(竪)、丿(撇)、丶(點)、乙(折)等起筆筆形爲序;首字全同者則以第二字的筆劃、筆形爲序。倘以邏輯爲序,則不受筆劃限制;如同一邏輯内主條較多,則亦以筆劃爲序。主條下之次條、附條,因均係一物多名,只依主條釋文出現之次第排列。主條均加魚尾符號【】,以明顯區别次條、附條。遇有可以總領統括條目群之詞目,則一律置於條目群之前,不受筆劃、時代限制;若此類詞目有相當數量,亦依上述方式排列。 (三)同名異物之詞目,則於其右上角分標阿拉伯數字,以示區别。 (四)主條、次條之釋文,一般首列“亦作”、“省稱”、“亦稱”,並對其得名由來、產生年代、形制體貌、歷史演進作扼要綜述,然後分别列舉古代文獻或實物爲證。文末,對疑難加以考辨或列舉諸家之說。 (五) 書證一般以時代爲序。引用字書、韻書可置於書證之前,亦可貫穿於書證之中,以時代先後爲次。關乎名物之最早用例或揭示其淵源成因之用例,尤爲本書所重,必多方鉤索羅致。 (六)主條、次條下均有釋文、書證,主條最爲詳備,次條往往只作簡要交待,補其不足,申說相佐,附條下一般只說明“即××”、“同××”、“××之省稱”、“××之單稱”。 (七) 本條與他條密切相關,互可參補者,文末注明“參見×條”;本條内容少於他條内容,文末注明“詳×條”。文末或出“參閱”,以交待釋文所據文獻,或提供研究綫索及有關資料。 (八)書證中補出主語時用六角符號[ ],行文中夾注代詞指代對象或注全文中姓名時用圓括號( )。 (九)朝代與作者之間、書名與篇名之間、詞牌與詞題之間均加隔點。 (十)漢以後之著述,引用時一般標注朝代及作者姓名。先秦典籍、二十五史、總集、字書、韻書、類書、政書及宗教著述等,則不予標注。若引用注疏爲語源時,須標明注疏者之朝代姓名。引書起於先秦,止於辛亥革命;屬古文獻考釋或追叙風俗之著作,不受此限。
條目注音 (一)條目下用漢語拼音字母標注現代音。異讀詞、衆說不一者,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等1985年公佈的《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爲據標注。未見諸《普通話異讀審音表》者,參考《廣韻》、《集韻》等酌定。 (二)通假字原则上依本字注音。本字字音與借字今音相去較遠者,則於本字音後酌加“通讀”。一些特殊讀音,其後亦加“通讀”。 (三)形同義同音異者,加注“又讀”或“俗讀”。 (四)標兒化,不標變調。多音詞音節界限易混淆者,加標隔音符號。
字體插圖 (一)條目及釋文均用繁體字。行文一般取通行正體,引書則據文獻所出字樣,但明顯錯訛之字則予以釐正。 (二)重點實物或文字難以表述、看圖則一目了然者,則輔以插圖,加强直觀性及感性認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