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由省到县分设的各级审判机关。根据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除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外,一律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可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上诉或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委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内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并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均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内均设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设其他审判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我国依行政区域分设的人民法院。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1979年7月1日及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订,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未作较大的变动,仅将原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的“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改为“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 地域管辖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我国依行政区划分设立的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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