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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名管理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地名管理的现行行政法规。1986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3条。为加强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而制定。主要内容:(1)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2)地名管理应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3)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批准。(4)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5)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6)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审定的地名由有关机构负责汇集出版。(7)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条例还对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遵循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地名管理条例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同日生效。共13条。为加强对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而制定。主要对地名包括的范围,地名命名与更名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节录;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二)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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