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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区津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区津贴

对在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交通不便、生活费用较高的边远偏僻地区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工资性补贴。这些地区气候较差、交通不便、物资供应困难、物价较高、使当地职工的生活支出增加。为此,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开始实行这种津贴。1955年以前多由中央部门自行建立,从1955年6月1日起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建立。具体津贴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艰苦程度、物价情况和当地生活费用的高低确定。有的按工资的百分比发给,有的按绝对金额发给。职工在同一城市内,由享受地区津贴的单位调入不享受地区津贴的单位,可以保留原享受地区津贴的标准;职工从享受地区津贴的地区,调入不实行地区津贴的地区工作,在家属随同职工搬迁之前,可暂予保留原津贴的50%,家属搬迁之后即予取消;职工从不实行地区津贴的地区和单位,调入实行地区津贴的地区和单位,可从调入之日起享受地区津贴。享受地区津贴的职工,其所在地同时实行林区津贴时,不再享受林区津贴。实行合理的地区津贴,有利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但环境条件差的地区工作,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

地区津贴

又称“地区生活费补贴”。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物价特殊高的地区,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根据不同情况,按职工基本工资的一定百分比发给的津贴。这类津贴不分工种、岗位,只要职工在规定地区工作就享受规定的津贴。主要项目有林区津贴、海岛津贴、高寒山区津贴,还有西藏、青海及甘肃部分地区实行的地区生活费补贴。

地区津贴

1950年9月新疆省财经委员会发出的《新疆省公营企业工厂工资修正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本人标准工资的基数上加发15%的边疆服务费。1960年3月起取消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干部和工人工资中的15%的边疆地区津贴,对工人的地区津贴采取“名存实亡”的办法处理。之后,地区津贴被地区生活费补贴取代。

地区津贴

指对一些在艰苦的边远地区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工资性补贴。地区津贴只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物价特别高的地区实行。地区津贴的标准,主要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来确定,当物价的变动较大时,地区津贴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地区津贴

为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工资性津贴。参见“津贴”。

地区津贴

地区津贴

为在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工作的职工实行的一种工资性津贴。通常在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物价特别高的地区实行。建立合理的地区津贴,有利于鼓励和吸引人才到环境条件差的地区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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