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在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的责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在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的责任 在高度危险区域致人损害的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一种。在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造成他人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适用此条规定应当注意: (1) 损害发生在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内。受害人不进入该区域,自然不会受到损害。(2) 受害人进入到该区域是未经许可的,属擅自进入。受害人对于自己受到的损害有过错。(3)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这一区域因为有高度危险作业或者存放着高度危险物,本身已具有了相当的危险属性。对这一高度危险区域实施控制、管理的人,必须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手段,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发现受害人进入该区域,应立即采取进一步的避免事故发生的相应措施。如果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实际上这一条是对侵权责任法第69条、72条、73条规定的补充,应当结合具体案件适用。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时候,可以减轻和免除高度危险物或高度危险活动的占有人、经营者等的责任。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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