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途期间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或行政法律文书在路途上所花费的时间。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文书在旅途中需要的时间,应当从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或者对行政法律行为规定的法定期间内扣除。诉讼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文书在诉讼期间或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而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或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定期间届满以后收到的,不算过期。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以从邮局邮戳的日期上确定当事人是否在诉讼期间或行政法律行为的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对于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或行政法律文书在途时间的扣除,仅适用于使用法定期间的诉讼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对于使用指定期间的某一诉讼行为或行政法律行为,不扣除在途期间。 在途期间又称“附加期间”。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在送达途中所需经过的期间。大陆法各国民法为保证不同地区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地实现,通常在计算法定期间时附加以在途期间,即从法院规定的期间中扣除诉讼文书在路途中所花费的时间。中国有关的民事立法也作了此类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