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
(1)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发放土地登记通知单和土地登记申请书。(2) 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填写好土地登记申请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和指定的地点提交土地所在的县级土地管理机关,同时提供有关土地权属和身份的证明文件,缴纳土地登记费。(3) 土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者填报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材料及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审查。(4) 土地管理机关审查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5) 土地管理机关依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办理土地权属注册登记手续。(6) 核发土地证书。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