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土地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土地政策land policy国家和政党为实现其所代表的阶级和社会集团在土地问题上的经济利益而规定的调整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关系的行动准则。 土地政策land policy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政治和经济任务,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它是处理土地关系中各种矛盾的重要调节手段。一般包括地权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和土地赋税政策等。 土地政策 土地政策关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澳门现有的土地政策主要体现在1980年7月5日澳葡政府颁布的第6/80/M号法令——《土地法》中。该法令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曾多次进行修订。最近两次修订分别在1991年7月及1994年6月完成。根据《土地法》,澳门土地依其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划分为私家地和官地两种。私家地的永久性业权归私人所有,业主可以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自由处置,包括卖断或出租。所谓卖断,即业权与使用权一并转让。所谓出租,即仅让渡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业权不变。官地的业权则归政府所有。官地包括公用土地和专用土地。空置地段属于专用土地,大部分的保留地段属于空置地段。对于公用土地和全面性的保留地段,政府不得出售或批租;对于作为非保留地段的空置地段,政府有权视不同情况处理,包括出售、以租借方式批给和临时性使用或占用。批租土地的方式,有公开竞投和洽商批给两种。为了增加土地批租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以便使澳门极其稀缺的土地资源能得到最大效率的开发利用,澳葡政府从澳门的整体利益出发,于1991年1月宣布:凡商业用地,须经公开竞投方式批出,方为合法。同年10月,政府颁布新的土地竞投法,进一步完善土地交易程序。对于批出的土地,政府依然拥有最终业权,承租者在支付地价和地租之后,仅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符合租约规定用途的使用权。自1988年1月15日《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是为澳门回归祖国的过渡时期。在此期间,澳门的土地契约及相关事项,应由代表中葡两国政府的中葡土地小组负责处理。根据《中葡联合声明》附件二的规定,澳门在过渡期内,每年的批地数量限于20公顷。限额的改变须由澳葡政府提出建议,中葡土地小组审核决定。土地批租获得的收入,在《中葡联合声明》签订之前,作为澳葡政府的财政收入;在过渡期内,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的平均成本之后,由澳葡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1999年12月20日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 概述 土地批租制度 ☛ 土地政策land polic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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