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tǔ dì suǒ yǒu quánземéльная сóбственность; сóбственность (пр во сóбственности) на зéмлю权利 权利权(版~;债~;弃~) 势物 财产所有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产权 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地权 经济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利权 民众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民权 人和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应享有的平等权利:人权 妇女在社会上应享有的权利:女权 法律规定的权利:法权 公民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人身、政治等方面的权利:公民权 应该享受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权益 天赋的权利:赋畀 特殊的权利:特权 放弃权利:弃权 权利外溢:露巵 (公民依法行使的权力和利益:权利) ☚ 各种权力 政权 ☛ 土地所有权简称“地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并从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国现阶段土地所有权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前者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大部;城市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中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部分。后者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无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形式转让。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土地所有权ownership holding right of land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土地的权利。中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在法律上表现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包括农户长期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等。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国家,土地除一部分属于国有外,主要属于私人所有。我国在解放前,土地主要为地主阶级所有。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并逐步实行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与之相适应的,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对国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所有权,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土地租赁 三权分立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所拥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排他性专有权力。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1) 土地所有权的完全性。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全面的、且一般的支配之完全权,是土地产权权利中最充分的一项物权,它是其它物权的源泉和出发点。 (2) 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有排斥他人对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垄断性。 (3) 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它是无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只有发生社会变革,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改革,才有可能终止。 (4) 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设定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虽然土地所有权似乎成为一项空虚的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仍拥有最终的统一支配权。一旦这些设定的派生权利到期消灭,它们便又复归于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原来的完全圆满的状态。 (5) 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土地所有权虽然是一种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从来就不是不受约束的,他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如此,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限制也日趋强化。 土地所有权的权能通常由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四项权能构成。这些权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分离的。如目前中国城市和农村中出现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等。 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二。一种为原始取得,即直接依靠法规的规定而取得,如革命性没收或产权转移,国家依法根据实际需要而征收或征用个人或集体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原始取得是以政权的强力为后盾的,基本特点在于强制性,即不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为根据的。另一种为传来取得,即通过他人土地的出卖、赠送、继承等方式而有偿或无偿取得土地。其基本特征是非强制性的,是以土地所有者的意愿为根据的。 ☚ 土地所有制 土地使用制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简称“地权”。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理的权利。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同时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属于国家的土地包括: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城市的土地。属于集体的土地包括: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必须合理地使用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 三权分立 大陆法系 ☛ 土地所有权Land Ownership简称地权。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的土地占有权和支配权。可分为国家公有,合作社、集体农庄、公社及社会团体共有,以及私人所有三类。起初,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是统一的,后来,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逐步分离,从此它仅指土地占有权。参见“土地占有权”条。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分其土地,并从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旧中国,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手中。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关于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依照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土地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并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是由土地所有制形式决定的,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二者密切相联。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1)土地所有权是绝对权。土地所有权人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涉,土地所有人自己就能实现其权利。(2)土地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块土地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存在。(3)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直至处分的权利。(4)土地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不论土地所有权人是否在其土地上为他人设置抵押权、经营权等权利,只要不存在消灭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土地所有人仍保持对其土地的支配权。(5)土地所有权具有垄断性,土地所有者可凭此取得地租。土地所有权按其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它一方面受到国家保护,另一方面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土地制度 土地使用权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又称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其主体是土地所有者,客体是土地。 ☚ 土地权利权属关系 土地占有权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简称“地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土地有自由使用和处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受到保护。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主要体现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主要包括: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的大部; 城市的土地; 农村和城郊的部分土地。集体所有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等; 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以外的部分。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无论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凭借任何私人特权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证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land ownership简称地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土地所有权具体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4项权能。土地占有权是指事实上对土地的控制和管领;土地使用权是指按土地的性能对土地加以利用;土地收益权是指收取利用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土地处分权是指对土地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决定,包括转移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所有权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所有权的主体可以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也可以把这些权能交给非所有人行使。 ☚ 土地改良 农业土地占有制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公有制: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的外,为集体所有。其中,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均不能成为土地所有者,但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仅及于土地表层;地下的矿产资源、文物为国家专有,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地上的空间,亦不属于土地的构成部分; 但地上或地下的植物、建筑物或工作物,在无相反证据时,推定为土地所有者所有。 ☚ 财产所有权 占有 ☛ 0000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