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议定书》
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关于国际航空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的协议。对华沙条约的修改和补充。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订立,1963年8月1日生效,共3章27条。其主要内容是对《华沙公约》的修改: ❶ 简化了运输凭证。 ❷ 依然对承运人采取过失的责任制,将《华沙公约》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了一倍,即由12.5万金法郎提高为25万金法郎。 ❸ 延长了旅客提出异议的期限。 ❹ 删除了航空运输发展初期一些不合理的技术规定。该议定书不能脱离《华沙公约》而独立存在。 1975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荷兰政府交存批准书,同年11月8日对其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