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国际金融货币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其主体是国家和国际货币金融组织。主要涉及各国货币制度的下述领域:1.货币的估值,即兑换率;2.外汇限制;3.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调整;4.国际流通手段。基本原则是:尊重国家货币主权原则、平等与补偿相结合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为发展服务原则等。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货币法
调整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的总称。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学科。它是在布雷顿森林体制确立后产生的,在金本位制崩溃以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其主要渊源是国家间的协议和政府间国际货币组织的决定。国际货币法所调整的国际货币关系主要包括: 货币的估值即兑换率; 外汇管制; 国际收支盈缺的调节; 国际流通关系等。国际货币法制度可分为普遍性制度与区域性制度,前者由原则上对各国普遍开放的多边条约构成,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后者由只对特定国家开发的国际条约构成,如欧洲共同体货币制度。国际货币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一系列各国在货币事务中共同遵守的原则,防止国际货币危机的发生,以及在发生危机时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