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航空运输私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航空运输私法调整承运人和运输使用人 (旅客、托运人及收货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与运输有关的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一、托运人 (发货人、收货人) 与承运人订立航运合同。合同形式表现为书面的运输单证即航空货运单,或称空运单,由托运人填写,正本一式三份; 一份由托运人签字交承运人; 一份由承运人签字交托运人; 一份由双方签字交收货人。第二,当事人权利义务: 托运人方面,填写托运单,提交货物及必要的单证,交付运费; 承运人方面,在负责保管和运输货物的整个期间,对货物的损坏、灭失、遗落或延迟交货负责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可免责) 。对货物灭失的最高赔偿额为每公斤二百五十金法郎; 对旅客人身的责任,以十二万五千金法郎为限; 对旅客行李以五千金法郎为限。货物损失或灭失时,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索赔权,但索赔权只在货物交付或应交付之日起七天内或延迟交付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书面异议后仍未得到赔偿时,才能行使。诉讼时效两年,自货物到达或应到达之日起计算;两年内不提起诉讼,即丧失索赔权。诉讼地点应该选择: (1)航空公司所在地或总管理处或总营业处所在地; (2)运输合同缔结地; (3)货物运输目的地。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诉讼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期限是指权限,即在此期间内可起诉,不能延长;时效有时则可延长,因有中止、中断、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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