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为了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自1912年起,在英国政府倡导下,曾在伦敦多次召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先后制定1914、1929、1948、1960和1974年5个公约。第一、二个公约,未生效;第三个公约虽已生效,但为修订的第四个公约所取代;第四个公约于1965年生效。现行的第五个公约,是1974年10月至11月在伦敦召开的第5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制定的,主要内容是有关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的规定。技术规则部分增加了油船消防安全措施,为救助目的使用的无线电话装置,为避碰应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设备,采用新的散装谷物规则等。中国于1980年1月7日核准该公约。1978年2月,在伦敦召开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在检验发证、操舵装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中国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该议定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保障航海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在船舶结构、设备和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标准的国际公约。1913年伦敦第一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后,制定了第一个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29年5月通过《1929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要求。但这两项公约均未生效。1948年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并于1952年11月19日生效。该条约中对有关保障人命安全的具体规定作了重大改进。1960年5月至6月,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通过《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对有关安全问题又作了细密规定。该公约于1965年5月26日生效。1974年10月在伦敦召开第五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在对1960年《公约》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等。至1988年12月31日,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参约。中国政府于1980年1月7日核准了这一公约。1978年2月在伦敦召开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油船的验发证、操舵系统、惰性气体系统、避碰雷达设备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补充要求,1981年5月1日生效。至1988年底,已有69个国家或地区加入了该议定书。中国政府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该议定书,1983年3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1981年和1983年,还曾对公约和议定书有两次修正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条约屡经修订,贯穿着对旅客和船员生命财产及环境保护高度负责的人道主义精神。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为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人命安全的国际公约。最早于1948年由35国签订,1952年生效。后于1960年101国和1974年63国分别重新修订,于1965年和1980年生效。1978年又由32国签订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于1981年生效。中国对1960年以来的上述公约都是加入国。公约对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和检验都有重要规定。明确经船舶登记国政府检验符合公约标准的船舶,应由该国政府授权的组织颁发船舶有关的安全证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船舶海上航行时保障人命安全的公约。1960年,制定《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The Internation Conention for the Safe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1974年11月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1980年5月25日生效。1980年1月7日中国政府核准该公约。之后,IMO又通过1978、1988年2个议定书、1981年修正案(1986年7月1日生效)、1983年(1992年2月1日生效)修正案。中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1984年1月1日实施,12章53条。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Guoji Haishang Renming Anquan Gongyue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Safety of Human Life世界上与国际航运有关的国家,为谋取海上航行时的人命安全而签订的一项公约。该公约于1914年首次签订,后经1929年、1948年、1960年和1974年四次修订。主要内容是:有关船舶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防火、探火和灭火)、救生设备、无线电报与无线电话、航行安全、谷物和危险货物的装运、核能船舶以及签发证书的规定。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为保障海上航行船舶上的人命安全,对船舶结构、设备性能等方面规定统一安全技术标准的国际公约。各缔约国所属船舶须经本国政府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检查,符合公约规定的技术标准,取得合格证书,才能投入国际航运。自1913年起,全球于1929年、1948年、1960年先后四次召开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经过不断努力,希望制订一个完善公约。最近一次是,海协于1974年10月在伦敦第5次召开制订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会议,在修改1960年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共13条并有8章附则和附录。公约全面规定了船舶进行国际航行必须具备的技术条件,以及为保证船舶航行安全而必须对船舶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主要内容涉及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等。此公约于1980年5月25日生效,截至1984年共有81个缔约国。中国于1980年1月核准了此公约。 ☚ 国际港口制度公约 国际性通航水道制度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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