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根本性原则。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名称、种类以及内容,在国际法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联合国宪章》第1章第2条所规定的七项原则是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原则,被一般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此外,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所宣示的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等,也被认为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中各国公认的、对全部国际关系具有指导作用的、构成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原则。主要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民族自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