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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际法主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或称“国际人格者”,国际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是国际关系的独立参加者,和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义务的直接享有者和承担者。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中声称,国际法主体,或国际人格者是“能具有国际权利和义务并有提起国际求偿以维持其权利的实体。主权独立国家是完全的、主要的和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国际组织和其他非国家实体在一定的有限的程度上也是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公司和其他国内法法人不具有任何国际法律人格,因而不构成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 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 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这种能力是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统一,主要表现为建立外交关系、缔结国际条约等。(3) 集合体。自然人属于个体,而国内法上的法人虽然也是一种集合体,但不属于国际法上的组成国际社会的集合体的范畴。上述三个要件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当前国际社会中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是:国家、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以及国家间的国际组织。其中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际法主体

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力的实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自然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

亦称国际人格者。指参与制定国际法并可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从而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基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这一定义,传统国际法认为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一般也承认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所组织的类似于国家的实体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有人提出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但目前对此尚有争论。一般认为,国际组织只有在特定范围内或特定事件中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享有并承担某些国际权利与义务。某些西方学者以外交特权与豁免、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惩罚国际犯罪等为由,认为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实际上,个人只有作为国家代表时才享受国际权利并承担国际义务。个人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制定国际法,因而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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