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际民事管辖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际民事管辖权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一国司法机关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在外国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国际管辖权与国内管辖权有别。前者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国法院审理; 后者是从一国国内司法制度的角度出发来确定案件应由哪类、哪地、哪级法院审理。国际管辖权还应同一国司法程序在别国的效力问题,特别是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区别开来。前者称为 “直接国际管辖权”; 后者称为“间接国际管辖权”。关于怎样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问题,国际上尚无整套的规范和原则,基本上各国是根据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来解决的。从一般国家的现行制度来看,大体上根据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4个主要原则来解决。 国际民事管辖权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法律依据。凡案件涉及外国人或者在外国的人或物,或者涉及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都会发生国际管辖权问题。国际民事管辖权所涉及的问题是根据哪些原则或标志确定一国法院有权或无权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对此,目前国际上尚无整套的规范和原则,基本上各国是根据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司法实践来解决。主要有三种做法,形成3个不同的体系: (1) 以地域管辖原则作为一般管辖原则。即主张被告住所地国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属于这一体系的有德国、日本、奥地利、希腊、泰国以及原苏联、东欧大多数国家。(2) 以属人原则作为一般管辖原则。即主张只要诉讼当事人的一方是本国人,本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属于这一体系的有法国、意大利、荷兰、卢森堡等国。(3) 以 “有效原则”作为一般管辖原则。主张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要能够有效执行,该国法院对案件就有管辖权。英美法系国家属于这一体系。为照顾到国际民事诉讼中各种性质的涉外民事案件错综复杂的特点,从更有效地维护本国利益和对外交往出发,各国又在一般原则之外,对国际民事管辖权规定了一些例外和补充。主要有下列几项:(1) 专属管辖。是指一国主张它的法院对某些案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2)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将争议案件交由某国法院审理的协议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3)选择管辖。它是指在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时规定了几个标志,原告可以任选其一。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一个国家从司法方面行使自己的主权,通过法院审判维护本国利益的问题。为了使国际民事诉讼能正常进行,国际上签订了一系列旨在解决管辖权冲突的多边公约和双边协定。 ☚ 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机构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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