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1975年5月6日生效。中国于1990年2月23日交存加入书,1990年3月24日对中国生效。公约由17条和一个关于调解和仲裁程序的附件组成。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简称 《公海干预公约》 或 《干预公约》。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海上事故引起的海上和海岸油污对海洋的污染的国际公约。1969年11月29日签订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1975年5月6日生效。公约正文有17条,并有附则,包括调解 (12条)和仲裁两部分,共19条。该公约规定了沿海缔约国在公海干预油污事故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已于1990年1月9日决定加入 《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90年2月24日交存了加入书,1990年5月23日该公约对我国生效。 ☚ 国际捕鲸管制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 ☛ 000026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