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1956年10月23日经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通过,后经1963年和1973年两次修订的规约。中国于1984年1月1日交存接受书。根据《规约》,原子能机构的两项主要目标是力求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以及尽可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促进任何军事目的。《规约》规定,原子能机构的政策和方案由大会和理事会指导。大会由该机构的全体成员国组成;理事会由34个根据技术和地区情况指定或选举的理事国组成。另设总干事,为机构行政首长,领导机构工作人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