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动法通过制定国际公约等其他国际立法的形式来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法律,目的是为了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这一思想早在19世纪初期就已在欧洲出现。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最早的两个公约是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的。主要的立法机构是1919年6月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二战前是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中提出的9项原则,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 “费城宣言”中提出的10项原则。立法的内容涉及劳动基本政策、民主权利、就业与失业、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职业安全与卫生、工资、社会保障、职业培训等各个方面,对于促进许多国家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