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业企业收入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 of state farm国营农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创造的可分配总收入,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所进行的分配。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联系生产和消费的一个环节,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下,国营农业企业对自己的一年的可分配总收入(可用于当年分配的一切生产和非生产性的实际收入,不包括在产品作价),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在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它包括货币形态的分配和实物形态的分配。可分配总收入的货币形态的分配分为:❶补偿当年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 ❷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 ❸农场的纯收入。确定国营农业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是分配中的主要问题。中国多数国营农场实行等级工资制,由国家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繁重程度等,对不同工种的工人分别规定一定的工资等级和工资标准。工资形式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国营农场试办的职工家庭农场,实行联产计酬或“大包干”的分配方法。对于联产经营或集资经营的家庭农场,一般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收益分配办法。国营农场的纯收入, 除按规定上交税金外, 所余为利润。利润的分配, 1978年以前,实行利润全部上交,亏损由国家补贴的办法。从1979年开始, 对国营农场全面实行“财务包干”办法:❶对利润较大的国营农场、橡胶农场以及各级农垦部门直属的工业、供销企业, 实行“包干上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❷对一般国营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❸对少数自然条件太差, 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业企业,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 超亏不补”的办法。 国营农场建立职工家庭农场, 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 职工家庭农场对国营农场实行“经营承包,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办法。通过承包合同这条经济纽带来处理国家、农场、职工三者的分配关系。 国营农场收入的实物形态的分配, 分为上交、自用、自行出售三部分。主要产品的主要部分都要按规定上交给国家。这部分产品也要作价计入国营农场的总收入。自用部分是指国家为了满足农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留给农场的种子、饲料、苗木、仔畜以及工副业原料等。这部分产品也要作价计入总收入。用作职工口粮的部分, 可按国家规定标准留给农场, 出售给职工。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 可以自行出售或加工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