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18条。主要内容:凡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按超率累进税率计征,分级税率表如下: 级次 | 工资增长总额占 核定工资总额的% | 税率 % | 速算扣除率 % | 1 2 3 4 | 7%以下 7%~12% 12%~20% 20%以上 | 0 30 100 300 | 0 2.1 10.5 50.5 |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施行。该规定对工资调节税的征收范围、办法和税率作了具体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都应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按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纳税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据实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 000094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