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籍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籍法规定取得一国国民或公民资格的条件及有关国籍的丧失、变更等规则的法律。各国均有权自行制定其国籍法,原则上不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由于立法原则各异,国际实践中形成诸多国籍冲突,造成多重国籍、无国籍之国籍抵触。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1954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公约旨在于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抵触问题。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主要原则包括:(1)于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制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平等原则。适用法律坚持男女平等、全国各民族平等;(4)减少、消除无国籍人的无国籍状态。 国籍法Nationality Act国会于1940年通过。该法修订、合并了当时的各种归化法和移民法,使其形成一套完整的体制。该法列有许多条款,明确了归化手续及个人归化与集体归化、美国公民配偶的归化和移民等问题。其中有关移民的条款十分具体地规定不允许反对现政府、宣传推翻美国政府及支持暴力和破坏活动的人员移居美国。该法由司法部下属的移民归化局实施。 国籍法 国籍法法规名。清代末制定的国家人口在籍注册的法律。《清史稿·食货志》: “宣统元年 (公元1909年) 外务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拟定 《国籍条例》。因各国国籍法有地脉系,血脉系,即属地、属人两义,两义相持必生牴触,于是采折中制,分为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4章,法重血脉系办法。宪政编查馆就所定4章厘为24条。” (详见: 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 ☚ 国禁 国马之政 ☛ 国籍法 国籍法指规定有关国籍取得、丧失或变更等方面的法律。属于国内立法。由于各国形成过程、民族传统和习惯不同,加之经济人口发展的需要,导致各国国籍法的内容也不一致。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国籍问题常常引起国家间的争执。因此,国籍法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内容。 ☚ 国事罪 国籍的丧失 ☛ 国籍法nationality law 国籍法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2月5日公布施行,至今在台湾仍然有效。全文分为4章,共20条。主要内容和特点:(1)奉行血统和出生地相结合的混合原则,但以血统为主,出生地为辅;而在血统的规定上,则采取以父系为主,母系为辅的双系血统原则;(2)在入籍归化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条件,如年龄、行为能力、品行、财产和技能、住所、居住年限等;但对“外国人有殊勋于中国者”则不受这些限制;(3)对入籍归化的人规定了担任公职的限制,即不得担任内政、外交及军事方面的一些重要职务;(4)有条件地允许丧失本国国籍和恢复本国国籍;(5)对因婚姻而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上采取妻随夫制;(6)对恢复国籍的人亦规定了任职的限制。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