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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2月,国民政府设立的掌管政务官惩戒事宜的机构。委员会由国民政府在政府委员中推定七至九人兼任组成,由常务委员一人,执行日常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惩戒政务官员。凡须经政治会议决议任命的官吏,国民政府及五院所属各部、会政务次长、副部长、副委员长等,均为政务官,其被弹劾罚戒,都由委员会执行。惩戒分为免职和申诫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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