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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民大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民大会

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1937年5月21日公布的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主要任务是制定宪法和决定宪法实施日期。由国民大会代表组成,其中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为当然代表。设主席团和各种专门委员会。主席团由代表互选31人组成,其中推选1人为主席,1人为秘书长。各种专门委员会由国民大会组织,对各种问题进行审查和研究。根据1947年3月31日重新修订的国民大会组织法,主要任务为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即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代表一律依法选举产生;主席团由25人(后改为85人)组成。非有过半数代表出席不能开会;出席代表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议,通过宪法须有代表2/3以上出席,出席代表2/3以上同意;表决采用举手起立或投票的方法。在选举总统前,由国民政府召集,选举总统后由总统召集。每届任期6年。从1946年至1949年,先后召开了两次国民大会。参见〔制宪国大〕、〔行宪国大〕。


国民大会

国民党统治时期由国民党一手操纵的所谓制宪会议。1928年4月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制定《训政纲领》,确定“以党治国”的纲领。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1931年6月公布施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2年12月在全国人民抗日民主的呼声下,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被迫宣布定于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议决宪法”。1936年5月5日公布《五五宪草》。1937年5月21日修正公布《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并决定宪法施行日期。“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监察委员,及候补执行委员、候补监察委员为国民大会当然代表”。同时根据二法进行了由国民党操纵的“国大”代表选举,但经过多次延期,1940年9月18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决议无限延期。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企图利用“法统”维持其独裁统治。1946年6月不顾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反对,撕毁政协《关于国民大会问题的协议》,挑起内战。11月15日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历时40天,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因这次会议的任务是通过宪法,故称“制宪国大”。会议的1600余名代表中900多名为10年前的旧代表,其余为国民党的“当然代表”。这次“国大”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中国共产党坚决不予承认。1947年3月国民党政府公布了《国民大会组织法》和《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5月公布《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恢复了国民大会及立法委员选举总事务所。11月成立了国大筹备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的选举及国大的筹备事宜。随后在国统区进行了“选举”。1948年3月2日至5月1日召开“行宪”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

“国民大会”

国民党当局“中央民意机构”之一。1946年11月15日,蒋介石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协议,单方面下令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制定通过并于次年1月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称为“制宪国大”。1948年3月29日又在南京召开“行宪国大”,“选举”蒋介石为“中华民国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遂告闭幕。“中华民国宪法”及“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修正案、“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等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其职权为:(1)“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2)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3)在“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得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议讨论之”。“国大代表”由各县市及同等地域、职业团体、妇女团体等选举产生,现任官吏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当选为“国大代表”。“国民大会”每6年举行一次集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国民党当局称“国民大会”为体现了“主权在民”、“权能区分”精神的“民意机构”,实际上“国大代表”多为国民党指派或经贿选而产生,并非真正由民选产生。1949年后在大陆“选出”的“国大代表”仅有36%逃至台湾,且从1954年至1984年虽在台湾先后举行过6次会议,但至今未召开第二届“国民大会”,故台湾民众称其为“万年国代”。从1969年起,台湾当局先后对“国大代表”进行了4次“补选”、“增额选举”,但增补名额甚少,仍难以解决其所面临的“法统”危机。

国民大会

指1946年11月由国民党一手包办召开的国民大会。按照政协协议及其规定的程序,国民大会的召集应在政协各项协议实施之后,在和平环境中,由改组后的民主联合政府召集。但国民党不顾政协协议,于1946年7月3日,擅自决定当年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10月11日下午,蒋介石下令如期召开国民大会。为欺骗舆论,诱使各党派参加国民大会, 11月8日,蒋介石发布所谓“停战令”。11月12日,又宣布国民大会延期三天。11月15日,国民党拉着青年党、民社党在南京召开了非法的国民大会。共产党、民主同盟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都拒绝参加。国民党代表竟占全部席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12月25日,国民大会宣告闭幕。12月28日,中共中央发表声明决不承认国民大会为合法有效。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都纷纷表示不承认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

“国民大会”

依台湾“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是台湾当局最高权力机构,具有选举和罢免“总统”及 “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 “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之权利。“国民大会” 与 “立法院”、“监察院” 同称为台湾当局的 “国会”。依据台湾“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包括县市代表、蒙古代表、西藏代表、各民族在边境地区所选出之代表、侨居国外国民所选出之代表、职业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妇女团体所选出之代表、“内地生活习惯特殊之国民”选出之代表。每届“国民大会”的任期为六年,即“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 “国民大会”开会之日止。台湾当局由于在大陆的军事失败而退居台湾,无法按期举行“国民大会”的改选。于是,蒋介石便修改 “宪法”,无限制地延长第一届 “国民大会”的任期。李登辉当政后,迫于形势的变化和政治斗争的需要,推行“宪政体制改革”,于1991年底迫使第一届 “国民大会代表”“自动退职”,并举行第二届 “国民大会代表”的选举。同年12月底,第二届 “国民大会”代表正式选出。“国民大会”于每届 “总统”任满前90日集会,由“总统”召集; 必要时,可召开临时大会。集会时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出席代表人互选85人组成。集会主要负责选举 “总统”、“副总统”,向 “政府”提送决议案与研究案,供施政参考。休会期间,设有 “宪政研讨委员会”,进行有关“宪法”及重要政策的研究。“宪政研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现任“总统”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指定,另设秘书长一人,由 “国民大会”秘书长兼任;下设十三个研讨委员会,其中第一至第九研究委员会和第十三研究委员会设在台北市,第十和第十一研究委员会设在台中市,第十二研究委员会设在台南市,分别研讨有关“宪法”、“宪政”、“内政”、“外交”、“国防”、财政、经济、教育、文化、交通、边疆、侨务、司法等事宜。“国民大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并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 “国代”延任案   国民公党 ☛

国民大会

国民党政府设置的“代表国民行使政权”的机关。(1) “制宪国民大会”。抗日战争胜利以后,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初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决议规定,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完全停止,训政结束,各党派选出新代表后,由改组的民主联合政府召开。而国民党政府违背政协决议,于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南京召开了国民大会。中国共产党和许多民主党派都拒绝参加。此次国民大会的会期共计为四十天,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因为这次国民大会的任务是通过宪法,故称“制宪国民大会”。(2) “行宪国民大会”。依照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其职权是:一、选举总统、副总统;二、罢免总统、副总统;三、修改宪法;四、复决立法院所提的宪法修正案。国民大会代表由七种不同选举单位的选民选举产生:一、各县市及其同等区域:二、蒙古各盟旗;三、西藏;四、边疆地区民族;五、海外华侨;六、职业团体;七、妇女团体。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蒙古各盟旗,每盟四人,每特别旗一人;其余五种选举单位其代表名额依选举法的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六年改选一次,现任官吏不得于其任所所在地的选区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国民大会无常设机关,每六年集会一次,于每届总统任满前九十日集会,由总统召集。依照民国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三月三十一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大会期间设主席团,由出席代表互选八十五人组成。每次开会,由主席团互推一人为主席,其职掌为:一、关于议事程序事项;二、关于国民大会行政事项;三、《国民大会组织法》规定的其他事项。国民大会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纪律委员会,必要时得设特种委员会。各委员会的组织,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国民大会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不得开议,其议决除宪法及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始得成立。国民大会置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其人选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承主席团之命处理全会事务。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三月二日至五月一日召开了第一届“行宪国民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统,李宗仁为副总统。随着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次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党政府结束了在大陆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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