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国民党辅选提名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国民党辅选提名制度台湾国民党在“动员戡乱”时期对地方选举所实行的有限的开放政策。规定县市基层权力执行机关及各级“民意”机构人员可在国民党指导“提名”下,通过竞选任职。该制度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1)“草创期”,1950至1953年。采用“暗中支持、间接选举”方式,候选人多数是通过国民党组织系统内定,再经其全力支持参加竞选活动。规定所有国民党籍县市议员必须投票选举本党“省”议员候选人。(2)“奠基期”,1954至1977年。采用“预选提名制”即参选人须经国民党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提名投票,得票多者始当选为候选人,而“民选”中投票者不得投国民党提名候选人以外的票。此种提名制实际是“绝对提名与绝对当选”的包办制,引起了党外地方势力及党内部分人的抵制和反击,终于发生了1977年选举中公开“违纪”的“中坜事件”。(3)“弹性期”,1978年至今。鉴于1977年“中坜事件”的教训,国民党对“提名制”作了“策略性改变”,采用“少提名、多当选”的弹性办法,改“满额提名”为“缺额提名”,让出一定名额由地方人士“自由竞选”,其具体作法也作了弹性变化。继而又采取“多提名、多当选的辅选策略”,即国民党的提名占应选名额的高比率,同时采取“辅选”措施保证被提名的候选人当选。此种提名制至今仍在变动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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