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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国有独资公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法人的一种。在我国,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必须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其他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除上述特别规定之外,国有独资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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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它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仅有一个股东。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惟一出资人,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虽为投资机构或政府部门,但没有国家授权,也不能设立独资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例如从事机密尖端技术研究和生产的企业、稀缺贵重金属企业、造币企业、以生产军工产品为主的企业、重要矿产资源企业、土地经营企业、商业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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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Wholly State-owned Company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包括:国有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投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是对传统国有企业实施改革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在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上带有探索性,尚未成熟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财政主体投资的,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时,为了使特定的重要生产经营活动掌握在国家手中,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在我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类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即国家。这是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国有独资公司的组建有两个途径: 一是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经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特定行业的公司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时,其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法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在设立时,要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要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并依法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的需要,使公司真正成为“四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我国在《公司法》 中对其加以规定,是对传统商事公司立法或制度的一种突破。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为: 是国有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投资人须经国家特别授权;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国家垄断的性质。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是对传统国有企业实施改造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在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上带有探索性,尚未成熟和完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我国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财政主体投资的,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国有企业在实行公司制时,为了使特定的重要生产经营活动掌握在国家手中,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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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采用此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但职工代表董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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