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与细则,不得擅自变通,有问题应逐级请求报告”的通知为了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新的流转税、资源税的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征税规定,及时了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新的流转税、资源税条例、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征税规定,不得擅自变通。在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予以明确。如果条例、细则和统一征税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解释。 二、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流转税、资源税的文件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凡此类文件中不符合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内容的,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必须立即发文予以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在今年上半年适时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也将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印发给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新、旧税制应缴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汇总表》、《增值税纳税人统计表》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准确、及时汇总上报。 五、为了及时地了解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落实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选择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作为流转税、资源税信息联系点。联系点的任务是:针对条例、细则和统一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在一季度内每半个月向总局作一次报告; 一季度以后每一个月作一次报告;重要的或紧急的问题要随时上报,并及时完成总局交办的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