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说的新探讨
20世纪70—80年代,我国理论界对国家学说问题展开的一场大讨论。有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一)关于国家产生的原因。传统观点,即经典作家指出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另一种观点认为,经典作家的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仅仅强调这一点就不全面了。朱大方和田穗生在上海的《社会科学》1983年第1期和1984年第4期上分别发表文章《国家也有调和阶级矛盾的历史作用》和《国家的两种职能及其关系》认为,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时,原有的氏族社会组织无力履行其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职能,承担这种职能的新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便出现了。可见,国家的产生不只是统治阶级单方面的需要,它是出于整个社会为了在阶级对立不可调和的情况下维持社会生存的共同需要而产生的。(二)关于国家的本质。一种意见是坚持国家的本质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的传统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仅有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单一本质还不全面,产生于社会,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的权力,是国家另一本质的表现。因此,国家的本质不仅仅包括它是阶级统治或阶级压迫的工具,而且它还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只有这两者的结合,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本质的完备、严密的阐释。(三)关于国家职能。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国家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职能,而对内职能又分为两个方面,即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人们的分歧主要在国家的对内职能上。张广芳在1983年第1期《广东民族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试论国家职能的两重性》认为阶级压迫和阶级统治是国家的主要职能。李景毅、聂应德等则认为,国家职能的本质特征是社会管理。(四)关于国体和政体。传统的观点认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实质,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的关系是,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与国体相适应,是为国体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对这个问题的新观点有:(1)认为单讲国体决定政体是不够的,政体也反过来影响国体。国家的组织形式是否适当,是否完善,对巩固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体现和维护国家的阶级本质会带来直接的,甚至可能是重大的影响。(2)认为国体和政体是一种双向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政体的重要意义会上升为首位。(3)这种观点与传统观点完全相反。凌涛在1986年第6期《政治学研究》上发表文章《国体政体关系辨》认为,只有建立了一定的政体形式,在本阶级全体成员的意志表达、转化并付诸实施的机制得到相当程度的巩固之后,才能说这个阶级真正取得了统治地位。所以,既不是国体决定政体,也不是经济基础决定国体,而是政体和经济基础共同决定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