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的核算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国家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除外),按照规定向开办此项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或外汇管理局分局办理国家外汇移存和提取业务的核算。
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的范围。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卖给国家或向国家购买的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外资银行按照规定应缴存的外汇和支取。
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的币别。包括美元、港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郎、加拿大元、澳大利亚元等货币。如因业务发展,需增加其他外汇币种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的汇价。外汇移存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向金融机构拨付人民币资金,外汇提取时,金融机构按中间价加1.25%。作为手续费,向中国人民银行交付人民币资金;原币缴存与提取,不计利息和手续费。
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的基本核算方法,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各行可因地制宜,尚未统一规定。
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核算的第一种做法 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业务(会计)部门审核办理,所有人民币资金,直接办理划拨。并采取以总行名义集中对境外代理行开户,各分行共同使用的办法。主要是:
❶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银行除外)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部门申请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外汇存取。
❷对于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的外汇帐务以及相关的人民币帐务处理,均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会计)部门办理。
❸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对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实行外汇分中专制,有的来用借贷记帐法;有的仍使用资金收付记帐法。
❹国家外汇移存和提取业务的核算,同时涉及到外币和人民币,采取原币记帐法,并对各种外币和人民币分设帐户,通过“外汇买汇”科目进行转帐,使两套帐务分别取得平衡,反映明确。
❺“外汇买卖”科目帐簿,规定特定格式将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分别记在同一张帐页上,方向相反。
❻总分行之间建立“总分行往来”帐务系统,采取相互对开帐户方式进行核算。
外汇移存与提取帐务核算
❶各移存行向人民银行业务(会计)部门办理国家外汇移存时,应填制外汇移存日报、结汇清单和外汇转帐支票,中国人民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将外汇转帐支票送中国银行办妥外汇转帐手续,并根据中国银行外汇收帐通知书,按当天公布的外汇买汇中间价格结付人民币;亦可由移存行从其境外代理行存款帐户直接将移存的外汇,划转入中国人民银行在境外的代理行帐户内,中国人民银行凭外汇移存日报、境外代理行的“电拨头寸通知”等与移存行结算人民币资金。
❷各移存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会计)部门办理提取外汇时,应根据外汇移存日报、用汇核准书和所需外汇,填制人民币付款凭证,用以支付购买外汇的价款。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办理转帐和划拨手续。
❸外汇资金的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外汇移存结汇业务中买入或卖出的外汇,应按照规定及时划转总行帐。以利总行集中掌握,加强国家外汇储备的管理。
❹年度上划。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将截至11月30日的“外汇买卖”科目的外汇和人民币余额,填制外汇余额汇总清单归数上划总行。
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核算的第二种做法 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由试点的外管分局审核办理,所需人民币资金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存取。主要是:
❶对于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的外汇帐务及相关的人民币帐务的划转处理,由试点的外管分局办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表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汇总并表。
❷根据国家外汇集中使用的原则,总局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名义在境外选择代理行开立各种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并设立与上述帐户挂钩的试点外管分局分帐户,分帐户余额不论在借方、贷方,均由总局授权境外代理行每天自动拨转总局帐户。
❸总分局之间建立“总分局往来”帐务系统,采用“互相对开帐户”方式进行核算。
❹外管分局买卖外汇涉及人民币结算的,通过“行局往来”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划拨。
❺外币和人民币的帐务处理,采用借贷记帐法。
❻为了便于反映、监督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增减变化与使用情况,可暂设置有关的外汇会计科目,在有关试点分局和分行使用,总行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对本币核算部分,中国人民银行已设置的会计科目均可使用。
❼各金融机构向外管分局办理国家外汇移存或提取业务时,均应申请开立外汇存款帐户;各移存行存入外汇时,可从其境外代理行存款户转入外管分局在境外开立的代理行帐户。
国家外汇移存的帐务核算处理 移存行向外管分局办理移存时,应根据移存行用境外帐户的外汇办理移存,或者从其在外管分局的外汇存款帐户内提取存款办理移存,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❶凡属移存行用境外帐户外汇办理移存时,外管分局应根据其外汇移存日报电汇证实书、摘数单和解款单等,认真审核是否相符,起息日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经审核无误后,再分别填制买入外汇计价单、待核转外汇传票和人民币特种转帐传票办理转帐。
❷凡属移存行在外管分局的外汇存款帐户内提取存款办理移存时,外管分局应根据其外汇移存日报、外汇支款凭证和人民币解款单办理移存手续。
国家外汇提取的帐务核算处理 各移存行提取外汇时,应持有“进口开证用汇额度单”和“外贸公司确认付汇证明”,连同外管分局审批盖章后的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和金融机构签发按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结汇的人民币支票办理提取手续。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清算的处理 外管分局对移存结汇应付给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资金,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会计)部门办理人民币的划拨手续,其分录是:(借)外汇买卖,(贷)行局往来。如系移存行提取外汇,收进的人民币资金办理人民币划拨时,其分录相反。
每日营业终了,外管分局将当日“外汇买卖”人民币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双方合计轧差,如系应收汇差,应填制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各两联,将两联传票办理转帐。其分录是:(借)行局往来科目,(贷)人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转帐后,“行局往来”科目余额应等于“零”。另两联传票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会计)部门办理转帐。
如“外汇买卖”人民币科目轧差为应付汇差,其分录相反。
年度“外汇买卖”和“人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两科目余额上划的处理 外管分局应于每年12月上旬,将截至11月30日人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会计)部门核对相符,并共同签证后,按规定将有关科目人民币余额分别上划总局或总行。对于“外汇买卖”科目的外币余额,通过总分局往来科目上划总局。
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核算的第三种做法 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业务,向当地交通银行分行开户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1989年5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在当地交通银行分行开立美元、港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瑞士法朗、加元、澳元八种货币帐户和相应的利息户,用以办理国家外汇的移存与提取。此项国家外汇移存与提取办法,是过渡性的临时办法,俟向中国人民银行直接移存国家外汇的规定下达后,即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移存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