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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国务院组成人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闭会期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常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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