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共7条。主要内容有:各地区、各部门的基建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各级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法生产和干式凿岩。严禁各企、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转嫁尘毒危害。禁止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在没有防尘防毒措施的条件下从事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在生产使用中产生尘毒危害的,必须同时引进或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尘防毒技术装备,不准削减。加强防尘防毒的监督检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