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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地役权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地役权dì yì quánсервитýт

地役权罗马servitutes praediorum

需役地人(praedium dominars)为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对供役地人(praedium serviens)设定的权利,是为对不动产土地的特殊权利。《法学阶梯》认为:“没有土地这些权利就不能创制。”所以,“地役权属于土地”,而不因当事人的变换为转移。罗马法中有关地役权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地役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之时,所有权让位于地役权;地役权不能尽主动行为;自己土地上不得设役权;役权上不能复设役权等等。
根据地役权的性质和特征,可将其大致分为两类:田野地役权和城市地役权。这种分类连同其基本精神和原则,都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应该指出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地役权逐步地增加着内容。其中城市役权越来越多。表现役权越来越少。特别是在现代化社会生活中,由于大工业、交通运输、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尤其如此。

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成立地役权必须有两块土地的存在,提供他人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因他人土地的供用而得到便利的为需役地。地役权具体包括通行地役权、用水或引水地役权、架设电线地役权、观望地役权、日照地役权等。这些地役权中,一类是积极地役权,即在他人土地上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类是消极地役权,即请求他人在土地上不作为的权利需役地人在行使地役权时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并采取损害最少的方法。中国民法未使用地役权概念,有关的内容包括在相邻关系之中。

地役权

地役权

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了使用土地的方便或土地效益的提高,通过合同约定得以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传统用益物权的一种。地役权是历史悠久的物权。因其对实现土地资源最大化利用的重要作用,一直被许多国家的民法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第1款也作出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点: (1) 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地役权的存在一般应以两个地块的相互毗邻为条件,其中一个地块需向另一地块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需役地权利人有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的权利。从供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负担或者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2) 主体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如土地的所有权人、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也正因为地役权人有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存在,当两个毗邻的地块同属于一个所有权人的时候,也有设立地役权的可能。如所有权人在毗邻的自己的另一地块上设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设立地役权。(3) 既不能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存在,也不能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这是由地役权的设立目的决定的。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使用便利才产生的,它必须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物权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4) 按法定程序设立。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该合同一般包括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   抵押权 ☛

地役权

一方因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进入或长期通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其进入或通过的权利。因行使地役权造成他方损失。他方有权请求补偿。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和维持其权利,须增添必要的设置,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以顾及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益。地役权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妨害时,有请求供役地所有人排除或防止的权利。供役地所有人也可使用地役权人土地上的位置,但应按受益的程度分担维持费用。地役权因需役地而设,故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或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因土地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无存在的必要时,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的申请,可宣告地役权破产。


地役权

他物权的一种。为便利自己使用土地而依法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或开沟引水的权利等。起源于古罗马法,现代许多国家包括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中也有规定。我国现行民法无明文规定,但在相邻关系的规定中有所反映。参见“相邻关系”。

地役权

为图自己土地的便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如甲为自己土地通行的便利在乙的土地上修筑道路。受便利的土地称“需役地”,予邻地以便利的土地称“供役地”。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和维持其权利得为必要的设置,但应选择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供役地所有人也可使用其土地上的设置,但应按受益的程度分担维持费用。地役权因需役地而设。故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或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因土地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无存在的必要时,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的申请,得宣告地役权的消灭。

地役权

地役权

为了使用自己的土地(含房屋)而需要使用相邻(或相隔)的他人所有的土地(含房屋)的权利。地役权可分为:通行地役权,用水、引水地役权,电线架设地役权,观望地役权等。行使地役权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脱离实际需要而无故扩大或设立地役权。地役权的行使有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堵塞。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

☚ 典权   房屋抵押权 ☛
地役权

地役权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 役权   地役权的特征 ☛
地役权

地役权

一方因生产或生活的需要,必须临时进入或长期通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其进入或通过的权利。因行使地役权造成他方损失,他方有权请求补偿。它是用益权的一种。如甲的土地在乙的土地包围之中,必须在乙的土地上修筑道路,才能通行,甲的土地称“需役地”,乙的土地称“供役地”,甲称地役权人,乙称供役地所有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和维持其权利可增设必要的设置,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少的处所,以顾及供役地所有人的利益。地役权人在其行使权利受到妨害时,有请求供役地所有人排除或防止的权利。供役地所有人也可使用地役权人土地上的设置,但应按受益的程度分担维持费用。地役权因需役地而设,故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或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因土地状况发生变化,地役权无存在的必要时,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的申请,须宣告地役权消灭。

☚ 地上权   工业产权 ☛
地役权

地役权

为了自己土地的便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物权的一种。在地役权中,担负和提供便益的土地为供役地,利用和享受便益的土地为需役地。地役权与地上权都是基于土地的使用而发生,但地上权系因行使自己的建筑物的所有权而使用他人土地,而地役权系因使用自己的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的土地。根据地役权规则,地役权人在行使和维持其权利时,在供役地上得为必要的设施,但应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处所。供役地的所有人也可以使用其土地上的设施,但应按受益程度分担必要的维修费用。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独立存在,或任意扩大其权限范围,更不得转让或作为抵押、租赁等其他权利的标的。

☚ 地上权   永佃权 ☛

地役权

easement
~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An easement holder shall,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be entitled to utilize the realty of someone else so as to 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his own realty./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The term“realty of someone else” shall be the servient tenement,and “one’s own reality”shall be the dominant ten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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