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按照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的收入。一般选择收入来源较大的全国性收入。如1958年规定中央企业利润收入,地方最高只能提留20%,80%上缴中央; 1980年规定上划中央企业利润收入,地方留成20%,80%上缴中央; 1985年规定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30%,上缴中央70%。规定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作用在于控制地方提留的最高限,确保中央集中财力。同时,确定收入分成比例多收可以多留,调动地方关心全国性收入任务完成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