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 因公益而征用的制度1992年7月23日由澳门立法会通过,1992年8月 11 日由总督韦奇立签署颁行,澳葡政府第12/92/M号法律公布。该法律全文共4章27条。主要内容如下:(1) 当局承认私人的不动产的权益,但当局透过私法的规定及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可以征用,不动产所有人享有偿还的权利。按法律的规定,确保全部人有私人产业权以及生前与死后的产业转移权、不动产及其当然的权利,通过合理赔偿款项,可因公益而被征用。以私法途径取得属于不同业权人的财产或权利时,应确保以平等、公平和公正无私地处理各项情况。当获悉谁是业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时,应向他们提出取得建议并说明出价的理由。业权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30天期限作答,并可附同适当的陈述理由的报告作出反建议。当因公共灾难或内部保安的促使下,总督或由其指定的公共实体为着公益的需要,可立即取得有关财产而无须任何手续,只按一般规定赔偿予有关人士。征用应局限于、实限于其目的所必需者。但是,按最高期限不能超过3年而经适当安排的分段施行计划,得考虑将来的需求。当只需征用楼宇的一部分时,在下列情况下,业权人得申请整体征用:A.倘剩余部分不能以此比例确保整座楼宇所提供的相同舒适;B.倘剩余部分所确保的舒适对征用者没有经济利益。被征用财产的索还,由发生该事实起计两个月期限内,向总督申请,否则失效。倘由递交有关申请书日期90天内,若无作出核准索还的明确行为,索还的要求即默示为不批准。倘索还权只能与另一个或多个利害关系人共同行使时,索还的申请人可要求对彼等作司法传达,以便由送达日起计60天期限内申请有关财产的索还,否则该等财产的发还只给予作出申请者,而不给予没有参与的申请者。征用财产的判给,按补充法例所规定的程度规则,以有一般审判权的法院决定行之。(2)公益的声明及行政占有的核准。公益声明要视乎有意征用的实体向总督作出的申请,公益声明应遵照该法律及有关补充法例所订定的一般条件而不管其方式。由法律或章程一般性所产生的声明,应以把被征用财产个别化的行政行为落实,而令此行为具有公益声明效力。公益声明的申请在未提交总督前,申请的实体将知会被征用的财产或权利人,由征用实体作主动将申请书公开,以便容许任何利害关系人对征用的合法性和机会表达意见。征用的实体应附同公益声明申请书及所有向其提出的书面说明,送交总督,如愿意时得附同反应。公益声明应在政府公报上以摘录方式公布。在公益声明公布内,应简略指明将征用的财产有关的物业说明和房屋记录,提及该等权利、责任或负担、有关权利人的姓名,和指出征用目的、征用的公益声明赋予的征用实体按照所通过作为征用基础的研究书或计划书的规定占用毗邻楼宇的权利等。倘征用实体是公法人、公共企业、公共服务或公共工程的承批人,得由总督核准获得所征用财物的行政占有,只要对施行所通过工程计划必需工作是紧急的,而该项行政占用措施对立即开始工作或持续进行是不可缺少的。(3)索还。任何财产或权利因公益而被征用时,赋予被征用事物的拥有人收取合理赔偿而同时支付的权利。合理的赔偿并非因令征用者而得益,而是基于被征用事物的拥有人的损失作补偿,该项补偿是按被征用事物的价值计算,同时要考虑公益声明当日所存在事实的情况和条件。被征用财产的价值是以协议、仲裁或司法决定而订定。赔偿金额是以公益声明当日作为指引来计算,而按不计居屋部分的消费者物价指数的进展,在程序的最后决定时作出调整。 ☚ 工业信贷优惠制度章程 订定澳门地区水域公有权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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