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生产为减轻失业工人生活困难而采取的一种失业救济措施。1950年6月17日劳动部公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规定,凡由乡村到城市不久或目前在乡村中有亲属可以回乡的失业工人,应由工会根据自愿原则.组织并鼓励他们回乡生产。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发给本人及其家属所必须的旅费外,并酌量发给救济金作为生产资金的补助。自愿还乡的失业工人,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发给证明文件,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可能范围内给予帮助,使其能够在乡从事生产事业。采取还乡生产的办法,减轻了国家的经济负担,对于解决失业工人的生活困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