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条约Four Power Treaty1921年在华盛顿海军会议上缔结的7个条约之一。四强条约废除了1902年缔结的英日同盟。条约还规定签字国互相尊重各自在太平洋的属地,对在远西地区出现的争端进行磋商,对非缔约国在太平洋的侵略行为采取一致行动。条约承认太平洋各托管地的合法性。1922年的一个补充条约规定澎湖列岛、台湾和南萨哈林岛也包括在托管地范围内。该条约有效期为 10年; 10年以后继续有效,除非任何一个缔约国提前一年通知废除。 四强条约全称《关于太平洋区域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条约》,为华盛顿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1921年12月13日由美、英、法、日4国在华盛顿会议上签订。规定:缔约各国同意相互尊重它们在太平洋区域内岛屿属地和领地的权利,即维持太平洋地区的现状;当发生争端,而又无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时,则应“邀请其他缔约国召集会议受理全部问题,以便考虑解决”。还规定该条约执行后,《英日同盟条约》即失效。条约有效期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