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主管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在成都市文殊院街。1952年9月组建四川省时成立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954年初成立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与省民委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1955年10月,省委民工委与省民委分设。1958年又合署办公。1967年1月,因 “文化大革命” 中止工作。1968年6月建立省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下设群工组,取代民委等部门的职能。1972年8月政治工作组改组为政治部,下设群工部民族处,继续行使民委等部门的职能。1973年撤销群工部,组建省革命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1977年改名为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1978年7月恢复省委民工委,仍和省民委合署办公。1996年机构改革,设办公室、经济处、政法处、文化教育处、政策研究室、干部处、外事联络处、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对国外藏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直属机关党委 (纪委、监察处与其合署办公)。机关行政编制78人,单列行政编制2人。省委民工委书记杨崇汇,省民委主任朱洪明。 省委民工委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民族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指导各市、地、州委、政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 组织对全省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关系、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改革开放等方面重大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工作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组织协调对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研究工作,部署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 参与全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指导、协调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扶贫开发、对口支援、对外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等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参与做好民族统战工作,负责做好国外藏胞工作和藏学研究所工作; 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反对敌对势力的分裂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全省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团结; 指导、协调全省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古籍规划整理工作; 加强对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代行省民委党组职能,负责委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 承办省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民委主要职责: 草拟省有关民族工作的法规,制定有关政策,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协调民族关系,办理省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参与处理与省民族地区有关的行政区划和边界纠纷等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参与制定有关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全省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管理全省西部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参与全省其他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全省民族问题进行综合调查研究; 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干部培训、干部统计等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 开展有关少数民族、民族地区的对外宣传和文化交往工作,协同有关方面做好民族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办理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指导全省各市、地、州民委的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