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1994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并开始施行。11章61条。分为总则、拍卖物、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和竞得人、委托拍卖、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拍卖程序、拍卖的终止和无效、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 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以及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变卖的财产,邮政、运输等部门依法认定的无主财产,依法实行强制变卖的其他财产,除不宜保存、不宜拍卖的商品外,必须交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或指定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文物、艺术品和实行专营、专卖的物资等限制流通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报刊上公告拍卖物的主要情况,拍卖时间、地点和方式,竞买人的条件或资格,竞买保证金,竞得拍卖物后应缴纳的税费等主要事项。拍卖程序在一定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中止、终止或无效。 |